2005年2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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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工作时间《劳动法》咋规定

宁波的王先生来电:
  我是某私营企业的一名职工,在工作中,用人单位经常延长我们的上班时间,却没有给我们增加相应的报酬。我们都知道这样做违反法律规定,但又不知道对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具体规定的?
  本报作答: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劳动者协商后,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。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延长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,每日不超过3小时,每月不超过36小时。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问题,《劳动法》规定: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150%的工资报酬;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(如元旦、春节、“五一”、国庆节等)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300%的工资报酬。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报酬,你们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